2.根據“2007年7月65438+2月,我們去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我和孩子(生活費在400元,從未支付)以及房子歸我所有(我將房子價值的壹半給他並支付了房子的後續貸款)。”那麽判決是有效的,這意味著妳是孩子的監護人,妳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妳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妳可以起訴他侵犯妳的監護權。
3.訴訟非常耗費精神和時間。如果可能的話,妳們兩個最好協商解決,因為畢竟家庭糾紛無法通過訴訟徹底結束。
4.我想問妳,給前夫的400塊錢是哪個從妳工資卡裏扣的?誰給他的扣除權利?就像妳上面提到的,應該是妳前夫給妳孩子的400元撫養費。根據妳所說的,妳的前夫從未獲得孩子的監護權,而監護權壹直是妳的。沒有理由要求妳付這筆錢。如果任何銀行從妳那裏扣除它,妳可以在法庭上起訴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