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壹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壹)故意刪除或者改變廣播、電視中的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權利管理信息,但技術原因除外;(二)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權利管理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