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遲於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調查,否則應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