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司法部根據下列情形授予申請人法律職業資格並頒發相應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三)符合《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申請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甲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B類、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由全國法律職業資格統壹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