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上述規定,普通晚上的加班費為本人工資的150%,周末為200%,國家法定節假日為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多少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⑴元旦;
②春節;
⑶國際勞動節;
⑷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