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雙方離婚未果,離婚訴訟中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及債務清償協議未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
當事人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後,因履行上述協議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