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壹審離婚判決生效後出具證明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當事人未上訴的壹審離婚案件的離婚判決在上訴期屆滿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生效證明,並加蓋本院印章,確認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