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於快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誌願者等* * *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式,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信訪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