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二條,失主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