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會計的角度來看,每個獨立的會計單位都是壹個會計主體;從法律上講,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都是法律主體,“企業”是法人,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平等。
如果是內部會計單位,如分公司或車間,則它是會計實體,而不是法人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