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預防和控制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和人體健康,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家對嚴重危害水產養殖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並制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可以增加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種類和區域,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二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動物疫情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情防控措施。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形勢和保護養殖業生產與人體健康的需要,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適時制定並公布了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