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