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視聽作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