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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既判力原則
壹般認為,既判力是判決的實質確定性,是指某壹判決對訴訟標的的判決對法院和當事人產生的約束力。對訴訟標的的判斷判決部分實際上是對訴訟標的實體內容(即原告在實體法上取得的特定法律地位或特定法律效力)的判斷,構成了判決的正文。法院的判決處於不能通過上訴撤銷或改變的狀態,這被稱為判決的確定。判決壹經確認即成為既判力。確定性判決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壹個概念,在我國通常稱為生效判決,判決確定的時間就是我國所謂的判決生效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 *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2)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