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會發起人是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其行為、權利和義務發生在基金設立之前。基金成立後,發起人退出基金運作,不能享有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2.基金會發起人的法律地位應定位於投資者利益保護,對基金的健康發展和投資者保護起著關鍵作用,其決策與投資者利益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