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經營收取款項的,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壹)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
(五)未按照規定保存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單位和個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項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