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因素限制了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在我國,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到以下三個方面的限制:壹是限制的性質。法人不同於自然人,是法律的主體。所以法人不可能享有自然人所享有的專屬民事權利。例如健康權和婚姻自主權。第二,法律限制。為了國有資產和交易的安全,法律在某些方面直接限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比如《擔保法》對政府法人和公益法人的擔保行為進行了限制。第三,限制的目的。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範圍以其目的為限。註冊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壹般以登記為準。超過肯會導致無效行為。當然,關於第三點,今天的觀念已經發生了變化,法律只是明確規定了許可物品和禁止物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