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是否具有強制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中所謂的“和解”是指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這本身就是壹種合同。比如兩個人和解了,妳撞了我追尾了,然後妳付我200元,妳給我200元,我接受了,那麽合同履行完畢,已經生效,雙方不能隨意反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並協商處理損害賠償;如果不能立即撤離現場,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那麽,是不是所有“私了”的交通事故再起訴,法院就不再支持了?壹般情況下,除非雙方當時簽訂的“私下協議”有利用他人的危險、當事人受到威脅或協議本身顯失公平,否則當事人可以在壹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私下協議”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願,應該說具有相關法律效力,不能說是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