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除了具有壹般經濟合同的特征外,還有其獨特的法律特征,具體如下:(1)保險合同是重要合同。典型合同是指只有履行了特定的程序或采用了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保險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否則無效。(2)保險合同是附隨合同。附合合同是相對於協商和磋商而言的。(3)保險合同是雙向有償合同。雙務補償是指合同雙方互相承擔經濟義務,這是壹種有經濟成本的交換。當然,這並不要求等價交換。(4)保險合同是壹種幸運合同。幸運合約是相對於交換合約而言的。交換合同假定雙方交換的價值相等,適用民法中的等價交換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