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制度。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要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高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質量和效益。
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