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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法院管轄的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第壹,借款合同明確約定履行地的,雙方發生的糾紛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那麽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貸款人所在地應確定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借貸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