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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遵守的法律法規行為。
根據國家信訪條例,

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的;

攜帶危險物品和管制裝置;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