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權利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
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是權利受到侵犯的人的義務。
第四章中的壹句話:至此,我不得不確立上述原則中的第壹條:為法律而鬥爭是擁有權利的人的義務。
我認為第四章的後半部分更像是妳想表達的:為法律而鬥爭是壹個擁有權利的人對自己的義務。
因為第三章講的是當權力受到侵犯時爭取權力;
第四章中的句子沒有被違反:
法律之爭就是權力之爭。
這是擁有權利的人的義務:這是納稅人的義務。
對他自己:對我自己
這與從翻譯中恢復的英文原文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