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無論對方的背景有多大,法官都不會喜歡把自己的工作和前途賭得太大。
補充:
先說測謊。目前,由於測謊技術不成熟,理論不被普遍接受,國內外法院都不把測謊作為證據。壹般來說,測謊儀是偵察機構(公安等)使用的。)縮小調查範圍,集中調查。
因此,在法庭上撒謊的意義不大。
再來說說羞辱。每次庭審後,都應該有人讓妳在“庭審記錄”上簽字。這時候妳要看看有沒有羞辱的段落。如果沒有,妳將拒絕簽字,直到他們的院長或副總裁出來。
雖然理論上可以在法庭上交換證據,但目前的慣例是在法庭上交換證據。當時沒有交換的東西只有在重要並且不是故意在法庭上出示的情況下才會被采納(例如,它只是在審判期間獲得的)。
如果妳真的認為法官嚴重偏袒,妳可以打電話給領導。如果對方真的有能力打通整個法院,壹般不會太在意20萬。如果實在不行,就去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