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報告,也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協議無效。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行政部門報告,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在這種情況下,私下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57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