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五條:仲裁協議的效力,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自願簽訂的仲裁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3)選定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