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共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相關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承擔。因為人防工程平時使用權屬於投資者,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產生的收益屬於投資者。因此,正常使用過程中的維護管理應由建設單位(投資方)或物業管理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維護和管理已建成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保持其良好使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