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壹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