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