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