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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間借款規定
法律主體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出租、出借資產:為本單位正常履行職能所必需的;被依法責令查封、凍結的;未經他人同意;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有權屬爭議的;不符合安全、環保、衛生相關標準的;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貨幣資金不能借出。

法律客觀性: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壹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特殊管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充分披露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