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所有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關聯關系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個關聯方在資金、經營、采購和銷售方面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或由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壹百二十壹條上市公司在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