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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是沒有資質的物業企業不能收取物業費。
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六章第379條規定了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明確指出法律不支持這樣的收費行為(違法行為)。

擴展數據:

國家鼓勵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應當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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