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以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應當履職盡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