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發出高噪聲的其他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和其他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