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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工時制的主要規定有哪些?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時為基礎,以壹定時間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的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需要當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未經批準,不能隨意擴大範圍。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工時制等工作和休息方式的員工,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壹章、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充分聽取員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保障員工的休息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平均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平均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