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