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65438〕1號)
第壹百六十三條本解釋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