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可以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和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對起訴狀或者上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涉外案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告或被上訴人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如果被告對上訴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他必須在壹審提交辯護時提出。此外,需要註意的是,離婚糾紛屬於身份權糾紛。除非有特殊情況,壹般都要求雙方到庭,不會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狀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