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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條第壹款第四項
第壹百壹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質量監督部門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擴展材料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項21)“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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