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
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都是非法煤礦。前款規定的頒發許可證的部門發現煤礦無證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開采的煤炭和采礦設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應當在2日內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關閉,並可以向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