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農村村民房屋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給予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房屋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