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與轉讓的區別:出讓是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出讓金,而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轉讓行為的當事人是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使用者,轉讓的當事人是土地使用者;轉讓方式有協議、招標、拍賣,轉讓方式有買賣、交換、贈與。
法律客觀性: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次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