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權利人因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法律規定而請求特定義務人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