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