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接納。即公證員接受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並表示辦理的過程。
申請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與公證申請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法律關系;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爭議;
(三)公證事項屬於公證處業務範圍的;
(4)申請公證的事項由本公證處管轄。
第三,復習。即審查核實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格、民事關系、民事行為以及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過程。
第四,出具證明。即公證處對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公證員簽發公證文書,這是壹般公證程序的最後壹個環節。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指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