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撫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③勞動生產率;⑷就業狀況;(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