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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和代理的本質區別
委托和代理的本質區別如下:

1.代理制度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類型。委托合同只是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與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無關;

2、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無需代理人作出承諾。委托合同是約定合同,受托人必須作出承諾;

3.代理關系是委托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其法律效力延及這三方。委托合同不同於代理關系,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托人和受托人,而與第三人無關。

代理授權的含義:

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綜上所述,委托和代理的區別在於類型不同,性質不同,法律約束力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61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