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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學籍和開除學籍的區別
責令退學和開除學籍是處理學籍的兩種不同方式。雖然兩者都意味著學生不能返校,但具體的方式和後果是不同的。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對這兩種方式進行解讀。

開除學籍

開除學籍是學校因學生嚴重違反校規校紀而主動給予的處分。這意味著學生拿不到畢業證,只有學位證。開除學籍的記錄將記入學籍檔案。

開除

勒令退學不是壹種懲罰,而是處理學生身份的壹種方式。通常是學生主動申請,學校給出建議。其特點是相關內容不會計入學籍檔案。被勒令退學意味著學生甚至無法繼續學習並獲得文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享有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自我管理、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招生、管理學生身份以及獎勵或懲罰受教育者。同時,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