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